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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06浏览次数:次育服务证制度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30多年来,这项制度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群众计划生育权利、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人口发展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发生了重要变化,迫切需要根据新的形势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针对这种工作形势,国家卫生计生委先是召开了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会议,后又出台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登记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为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我省印发了《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 出台《通知》的目的
生育手续改革涉及千家万户,与群众利益密切相连,自2014年3月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截止2015年5月末全省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新增2.5万份。这不仅是办理数量的增加,同时在个人情况的认定上也增加了程序。群众面临着提供材料多、开具证明材料难等问题,《通知》的印发有助于简化办证流程,减少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证。
二、《通知》哪些具体措施简化了生育登记单办理
(一)自主安排生育。
《通知》规定:“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或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可在计划怀孕时进行生育登记或审批,自主安排生育,也可在怀孕或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后进行登记的,须在生育后3个月内进行登记”放宽了生育手续办理的时间限制,群众可根据自身情况,安排登记、生育。
(二)生育登记权限逐级下放。
《通知》规定:“初次生育登记权限下放到村(居)。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权限逐级下放,方便群众办理,减少办理时间。
(三)户籍为本省的且属于初次生育的夫妻,取消婚育情况证明,实行个人声明。
《通知》规定:“户籍为本省的且属于初次生育的夫妻,不再需要提供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婚育情况可以个人声明,个人声明要求须本人当面填写。2012年以后,在我省进行了初次生育登记的,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证件齐全且声明事项与“辽宁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基本信息一致的,村(居)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场给予生育登记。”通过由卫生计生部门办事员主动核查方式,减轻了群众开具婚育证明的麻烦,简化了程序。
(四)对于户籍是外省,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困难的,可以个人声明。
《通知》规定:“户籍为外省,在办理初次生育手续时回户籍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困难的,可以个人声明,由受理地的村(居)或乡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户籍地核查其婚育情况,并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根据户籍地反馈情况为其办理申请事项。”
(五)户籍为本省,居住、工作在省外,仍可根据需要开具婚育情况证明。
《通知》规定:“户籍为本省,居住、工作在省外,在省外办理生育登记或户口迁入他省,需要户籍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的,现户籍地的村(居)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以我省已实行婚育情况个人声明制度为由,拒绝为其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可根据其个人声明,并经与‘辽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比对无疑意后,为其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六)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
《通知》规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发给;2012年前办理初次生育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
(七)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限下放,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
(八)申请人不能到场,可委托办理。
《通知》规定:“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生育(不包括个人声明)或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