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辽政发〔2015〕38号)精神,深化我市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现就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总体部署,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着力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推进政府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向事后监管转变,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型转变,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地发展。
(二)总体要求。
1.坚持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实施信用约束。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3.加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4.实现社会共治。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严格审批事项管理
(三)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市工商局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四)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推进部门协同监管
(五)厘清市场监管职责。适应“先照后证”改革,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监管责任主体,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主管部门,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实行监管职责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调整及时更新。(市工商局、市编委办牵头负责)
1.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现场签署《承诺书》,承诺其已清楚相关事项及审批部门,并承诺在未取得许可审批之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市工商局负责)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工商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工商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市工商局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2.严格监管责任落实。
(1)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对涉及行政审批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以及不涉及行政审批但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目录和实施办法,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予以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2)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有关审批部门予以配合。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3)对依法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市工商局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4)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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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结合建立监管职责清单制度,明确监管职责,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细化监管责任,避免推诿扯皮,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监管真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六)制定监管实施办法。依据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各监管职能部门制定本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本部门与各县(市)区级部门的职责分工,及本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工作机制等。各有关部门对其监管职责范围的监管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和具有特殊管辖权限的除外),由相应的县(市)区级部门负责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指导、督查督办,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七)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在落实市场主体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反垄断执法。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工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如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八)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研判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九)防范化解风险。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处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四、实行信息统一公示
(十)政府部门信息公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通过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工商部门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市工商局负责)
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建立信息公示责任制度。按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在完善本级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和质量管理机制的同时,加强本系统指导督查,汇聚县(市)区相应部门应公示的数据,为本部门及下级部门统一公示信息提供技术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一)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商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制度,督促市场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凭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方式进行网上申报,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和企业即时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市工商局负责)积极探索其他部门行政审批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二)开展公示信息抽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在全市政府相关部门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开展公示信息抽查,规范行政检查活动。建立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更正、举报的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真实性、及时性的监督,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诚信自律。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进一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市工商局负责)
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建立各监管职能部门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努力实现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发挥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三)加强信息公示保障。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信息归集工作机制,依托公示系统,全面、准确、及时归集各部门市场主体信息。制定公布政府部门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具体事项、规范数据。(市工商局负责)
运用全省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等信息,实行集中汇聚、统一公示。(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同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一数一源”原则,及时将本部门及下级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按省级有关部门要求,推送到共享交换平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五、实施信用约束惩戒
(十四)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依据《辽宁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将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或者公示有关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市工商局负责)其他政府部门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建立的市场主体异常经营记录管理制度,及时启动市场主体异常经营记录管理工作,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五)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实行失信惩戒,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落实工商部门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税务部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黑名单”管理制度。(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负责)其他政府部门也要加快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六)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依托公示系统,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按照《体育365下载_日博365网_365服务平台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365下载_日博365网_365服务平台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93号)要求,加强部门沟通协作,推进部门间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发挥联动响应效应,实现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商局牵头负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被工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以及被其他政府部门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经营、投融资、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新公司注册、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行政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对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在相关违法情形未改正前,不予办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违法情形之外的工商变更登记。(市工商局负责)
根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精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共享交换平台交换数据、共享信息,以备忘录所列的方式和规程,依法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七)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资源和技术,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将企业登记信息、年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进行关联整合、统一公示。依托共享交换平台,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失信主体信息,实行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实现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在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本市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进而构建“双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在把握监管风险点的基础上,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市工商局牵头负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工商部门要将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基础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汇聚到共享交换平台上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政府有关部门,为其加强后续监管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提供依据。(市工商局负责)
其他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本部门及下级部门需要实施联合惩戒的信息推送到共享交换平台,及时下载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基础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信息,有效实施后续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六、构筑社会共治格局
(十八)引导市场主体自治。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地记录和公开交易评价及消费评价信息,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九)促进行业自律。加快培育、规范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市场监管的社会化水平。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参与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十)鼓励社会监督。一是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相关领域的监督。二是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十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等多种途径,及时收集群众、媒体反映的监管对象服务质量、违法违规等投诉信息。
建立公众举报受理网上平台,畅通投诉举报绿色通道,运用“12345”政务服务热线,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渠道反映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设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社会公众的投诉,将各类市场行为置于全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投诉的数据分析,对有多次投诉或不良评价的监管对象实施预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十二)加强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商事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七、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执行力度,及时掌握新情况,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积极探索,协调推进。
(二十四)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和各许可审批部门参加的事中事后监管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改革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
(二十五)实行绩效考核。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情况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考核,对各相关部门推送、接收、公示信息及制定监管工作方案等情况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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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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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